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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作者:   时间:2018-04-17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工程,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努力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实现创建人文化、生态化、国际化职教名校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为区政府直属委托区教育局管理,是一所以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为主,逐步发展为以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兼顾中等职业教育,综合型的全日制职业学校。

     第三条  学校校训为:天生我材必有用;校风为:弘于德,修于志,精于业,成于行;教风为:全心育人,潜心教学,精心管理;学风为:做人有品位,学业有专攻。

    第四条  学校工作目标是:创建人文化、生态化、国际化职教名校,实现办学条件、学校管理、师资队伍、教育质量、办学效益、育人环境六个一流。

     第五条  每年九月十五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

第二章  办学宗旨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学生为中心,以人才需求为目标,以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七条  学校坚持企校合作、校际联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谋发展;学校坚持公办为主,积极引进民营机制,激发机制活力,构建办学主体多元、层次多样、形式灵活的办学模式,积极推进职业教育的集约化办学。

    第八条  学校成立办学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区发改委、财政、人社、教育等部门和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组成,对办学重大决策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及指导,保证办学宗旨的实现。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 学校为区政府直属委托区教育局管理,校内管理机构实行职能处室和系部并存,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各职能处室和系部主任对校长负责,相互协调工作。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岗位责任制、绩效工资制、考核奖惩制。校长、副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江宁区委聘任或任命,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由江宁区委任命。中层行政干部由校长提名或群众民主推荐,学校党组织考察、确定,并按规定的职权,实行竞聘,由校长聘任或任命。校长有下列权力: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提名副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校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四)自主招生管理权。按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实施招生。

  (五)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积极实施“两全”和三个“面向”的办学方针。

    第十一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 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积极推进课程改革。

  (四) 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的智慧和力量,自觉接受校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实行校务公开制。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教师培训进修提供必要的条件。

  (六)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专业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 

  (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

  (八)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

  (九)副校长应向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完成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要积极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师生员工及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重大活动中发挥其政治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及民主党派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办学育人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五)支持、保证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向主管机关提出对教职工的表扬、批评、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有权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积极参与学校管理,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审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由党组织、行政、工会等代表参加的调解小组,负责接受师生申诉,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政府及社会有关部门的依法检查监督。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法规,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以德育为首,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德育工作机构、德育工作队伍和德育工作网络,使学校德育工作步入规范、科学的轨道。

  (一)进一步强化德育工作的“三主”意识:即以学生为主体,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学校教育为主阵地。各学科课程要有机渗透德育教育。

  (二)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内化”教育,使学生真正做到:讲公德、讲文明、讲礼貌、讲仪表,讲纪律、讲安全。树立诚信、敬业、自信的整体形象。

  (三)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德育教学模式和工作网络。

  (四)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工作的能力水平,提高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十八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

    第十九条  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二十条  坚持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和校历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其是,不允许任何人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

    第二十三条  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产学研工作,强化“技术兴校”意识,结合专业建设和教师专业成长,鼓励教师结合工作、结合专业建设、结合项目科研开发做好教育、教学、产学研开发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改革考核评价体系,坚持重基础知识、重实践能力、重创新精神、面向全体学生。

    第二十五条  积极贯彻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健壮体魄和健全人格。

    第二十六条  规范学生在校活动总量,既要克服学生负担过重的现象,也要防止学生负担过轻,听任自流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七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项纪律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认真管理、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三十条  认真抓好技能训练和实践教学环节,实行双证制、多证制,认真做好创业教育和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及其家长正确对待就业市场,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第五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

    第三十三条  团结合作,遵章守纪,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第三十四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 自觉做到六不:不讲教学忌语、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学生、家长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不擅自向学生收费。

    第三十五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取得教育教学和教科研突出成果的教师根据学校相关政策予以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相关规定的教师,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给予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对教者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教师和学校工作。

  (三)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分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关心班级,友爱同学,形成良好的思想品格和道德情操。

  (三)勤奋学习、苦练技能,培养能力,立志成才。

  (四)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五)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七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三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  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

    第四十五条  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四十六条  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七条  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

    第四十八条  依托专业特长,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增强学校自身造血功能。

第八章  环境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全体师生努力创建文明、高雅、健康、向上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营造健康向上、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氛围,宽松、和谐、团结合作、互相尊重、互相学习的人际氛围和紧张有序的工作氛围。

     第五十一条  搞好校园整体规划,分步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香化、亮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校内严禁吸烟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校园内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五十三条  教室、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食堂、宿舍、实习车间等窗明几净,桌椅排列整齐,设施安置有序,物品摆放整齐。

     第五十四条  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不得擅自进出校门,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像厅等影响学校工作的娱乐场所。

     第五十五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财产安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悖,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江宁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本章程执行中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南京江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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